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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救急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11-3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6-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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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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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救急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地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湖南省“救急难”工作试点方案》(湘救办〔2014〕1号)和《株洲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株政办发〔2015〕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救急难”救助制度,是对因火灾、重大意外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救急难”救助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的原则;
(二)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坚持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合参与的统筹联动原则;
(五)坚持依法救助,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属地管理(含非户籍常住人口)的原则。
第四条 “救急难”救助对象的认定。
(一)“救急难”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两类,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救助对象:
1.家庭对象。
(1)因火灾、重大意外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家庭。
2.个人对象。
(1)因火灾、重大意外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困难个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救助对象:
1、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家庭成员有劳动就业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游手好闲的;
3、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嫖娼等原因,扰乱社会治安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自身或家庭生活困难的;
4、参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5、法定赡(扶、抚)养人有条件但未按规定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6、属于责任事故,已得到责任方或保险机构足额赔偿的;
第五条 “救急难”救助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救急难”工作的管理以及具体实施。
第六条 “救急难”救助标准。“救急难”救助每户(人)每年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并做到一事一审批,年度累计最高救助为5000元。特殊情况超过救助标准上限时,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标准:火灾、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折算达到10万元(含)以上,按损失总额1%标准救助;患重大疾病入院、医疗期间缴费票据总额计算达到10万元(含)以上,按缴费总额1%标准救助。如果申请医疗或慈善救助的,原则上不能重复接受“救急难”救助,如果之前已经实施救助的,在发放医疗或慈善救助金时要减少相应金额。
第七条 “救急难”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受理。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申请受理分为一般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类。
1.一般受理
(1)具有本地户籍的家庭或个人的申请受理程序:凡认为符合“急难”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急难”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2)不具有本地户籍家庭或个人的申请受理程序: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申请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困难情况说明、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保险报销结算清单及医院缴费收据等资料,注明有无享受民政部门其他救助,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的应提供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复印件)等其它相关材料。
(2)遭遇突发性灾难事件的家庭还应提供突发事件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如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责任事故认定书、证人书面材料)等其它相关材料。
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对突发性事件或特殊困难等特殊情况下需紧急救助的,可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可以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但事后必须补齐相关手续。
2.主动发现受理。
根据主动发现主体的不同,主动发现受理分为两类。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员会的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员会根据居民遭遇火灾、重大意外事故、罹难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相关职能部门的主动发现受理。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的危重病人等符合“救急难”救助条件的个人时,应主动与民政部门联系,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审批根据紧急程度的不同,审核审批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类。
1.一般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完整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醴陵市城乡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审批表》和《社会救助上户调查表》,符合向市民政局申报条件的(即依据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经审核、公示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实施救助。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告之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救助管理机构(即市救助管理站),接到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救急难”救助的,应主动与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户籍所在地对口部门联系,做好共同审核工作,并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产生严重后果的,市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八条 “救急难”的工作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一门受理、协调办理”机制,依托便民服务中心等综合性服务窗口,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求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第九条 资金保障、管理和使用
建立醴陵市“救急难”基金,确保“有钱办事”。在财政部门设专户,建立政府投入为主,整合相关社会救助资金,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长效筹措机制,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支付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民政部门审批后,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转入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三)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资金管理应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在“救急难”救助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求助对象和社会监督。申请救助对象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民政局将追回冒领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救助资金的,由单位或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醴陵市民政局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