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汛期暴雨等恶劣天气环境监管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5-20 【字体大小:

醴环发〔2013〕22号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汛期暴雨等恶劣天气环境监管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近期可能出现强降雨天气,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积极应对当前气候,切实做好防范强降雨灾害的应对工作,为防止因强降雨天气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现就加强汛期暴雨天气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汛期暴雨等恶劣天气的环境安全工作。
     
各相关单位和局属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紧急行动起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抓汛期暴雨天气的环境安全监管上来,由环境监察大队牵头,各环保中心所具体实施,污染控制股、环境监测站协助,全面加强环境监管,切实保证环境安全,绝不允许出现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措施不周而导致发生环境安全事故的现象。汛期暴雨天气期间,要全面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强化区域环境监管责任,确保区域环境安全。要加强值班、巡查工作,做到24小时值班,24小时保持联络畅通,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干部职工不能离岗,不能休假。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排查环境安全隐患。
     
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特别是冶炼、化工、矿山企业的环境监管,对废水排放中涉重金属的企业要实行重点监管,迅速排查环境事故隐患,严防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等污染事故的发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对可能发生环境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掌握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完善环境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要求企业将环保设施用电列为保安用电,落实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措施。
三、完善应急预案,做好防范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
     
出现险情和不安全苗头时应及时报告局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电话:23282097,12369),并启动环境监管、监测应急预案,做好环境事故应急准备,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地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一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