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预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2-20 【字体大小:大中小】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预案》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
根据《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制定了《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预案》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预案
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将污染突发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应急响应预案。
一、预警等级
按照《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预警等级:
1、一级预警: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二级预警: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三级预警: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四级预警: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 组织机构与职责
1、组织机构
成立醴陵市环保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对事故的全过程负总责。
主 任:局长
副主任:分管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的副局长
成 员:局办公室主任、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及指导员
法规股股长、污控股股长、各环保中心所所长
监测站站长。
2、日常工作机构
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分管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的副局长
成 员:局办公室主任、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及指导员
法规股股长、污控股股长、各环保中心所所长
监测站站长
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检查督导组、现场监察组、技术咨询组、环境监测组、事故调查处理组、宣传报道组,分别负责具体工作。各成员的具体分工为: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及指导员负责综合协调及检查督导、监测站站长负责环境监测、各所所长根据辖区管理权限负责各自辖区现场监察、污控股股长负责技术咨询、各所所长根据辖区管理权限协同法规股负责事后处理、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宣传报道组。
3、组织机构职责
1)在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安排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和实施;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迅速启动《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分析认定,明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等级的建议,并及时上报污染情况。
3)迅速召集所有组成单位人员,携带污染事件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初步确定污染性质和控制范围,迅速布控现场,初步划定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展开监测布点和摄像、拍照等调查取证工作,确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监察快速赶赴现场的时间要求: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地城区以内的,在3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地城外的,通知所在地的环保中心所在1小时之内赶到现场。
4、快速反应力量
1)现场监察组
组长:各所所长
任务:负责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做好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接警、出警工作,保护事故现场,进行污染源调查,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2)技术咨询组
组长:污控股股长
任务:利用已建立的专家库资源,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支撑。分析污染现状、污染趋势,提供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中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及消解处理方法,并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3)环境监测组
组长:监测站站长
任务:负责日常性监督监测工作,制定应急监测预案,执行预案并实施现场监测,为应急事故的全过程处理提供主要污染物的定性、定量报告及相应扩散模式,为实施现场救援提供科学依据。
4)综合协调组
组长:环境监察大队指导员
任务:负责做好与市、乡(镇)政府沟通、协调及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信息上报工作。
5)检查督导组
组长:环境监察大队长
任务:负责对各小组职责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6)宣传报道组
组长:局办公室主任
任务:按照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的统一部署,做好事故处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7)事故调查处理组
组长:法规股股长
任务:负责应急结束后的事后处理工作。
三、 应急响应
1、信息报告
1 )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或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办公厅或环保部。
市环保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局应当在四小时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局应当在两小时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和湖南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湖南省环保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市环保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污染 事故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外来入侵有害物种、寄主物种的名称和数量及受害面积和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2 、先期处置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2)必要时迅速组织现场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按照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应急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3、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按《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及时上报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由省指挥部组织实施。
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按《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及时上报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由省指挥部组织实施。
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按《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及时上报株洲市政府、株洲市环保局,由株洲市指挥部组织实施。
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由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采取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启动并实施相应应急预案。
4、应急响应程序
第一步,接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警后,立即向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成员及办公室主任汇报,并通知各应急小组30分钟内到达各自岗位,同时完成人员、车辆及装备调度。事故处理指挥中心即时成立。由指挥中心负责指挥调度,下达指令。
第二步,接到指令后,现场监察组---环境环保中心所监察人员立即执行环境监察联动程序,快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保护现场,查找污染源,并对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形成初步意见,及时反馈指挥中心。
应急监测组由监测站站长带领同时到达现场,对事故原因、性质进行初步分析、取样、送样,并做好样品快速检测工作,及时提供科学数据。
技术咨询组由污控股长带领有关专家迅速赶到现场,通过对监测数据分析,提供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中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及消解处理方法,提出污染事故定性意见。
第三步,指挥中心收到各组信息反馈后,及时向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汇报,并召开情况碰头会,研究相关问题、布置下步工作。
现场监察组按照有关意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消解、处置工作及采取其它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环境监测组制定详细跟踪检测计划,随时调整监测项目、监测频次。
综合协调组按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要求,经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研究后,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进行速报。
第四步,在污染事故现场处置妥当后,综合协调组按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要求,经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研究后,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进行确报。
当污染事故有进一步扩大、发展趋势,或因事故衍生问题造成重大社会不稳定事态,即(1)超出我市处置能力,需要上级给予特别援助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2)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3)市应急委员会认为应给予援 助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领导小组将根据事态发展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是政府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请求援助。
以上各步程序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可交叉进行或同时进行。
四、新闻报道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严格把关的原则作好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道工作。宣教组按照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的统一部署,不定期的就事故预警信息、事故救援情况、现场调查情况、事故认定意见、应急处理结束等信息进行新闻发布。新闻稿件统一由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审核。
五、应急结束
经现场监察组连续跟踪监察,环境污染事故已消除或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测组连续跟踪监测,主要污染物质指标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专家组意见,经请示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签字同意,发布应急工作结束。
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控制住后,指挥部要做好人员抢救、安抚及设施的恢复等善后工作;要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描述,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要对相关资料进行汇编,包括决策记录、信息分析;要进行工作总结,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理结果。
六、污染突发事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应急处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反映迅速,各司其职,确保及时、有序地做好突发污染事故地处置工作,对不按时限报告、贻误时机、甚至不报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