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4年全市固体废物管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5-22 【字体大小:大中小】
局属各部门:
根据湖南省环保厅《关于2014年全省固体废物管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的函》(湘固函〔2014〕13号和株洲市环保局《关于下达2014年全市固体废物管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株环办〔2014〕5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类企业和单位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现场检查,现将各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并使之常态化,请认真抓好实施。
一、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责任到人、网格监管”原则,我市固体废物管理现场检查工作由环境监察大队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白兔潭环保中心所、泗汾环保中心所、板杉环保中心所、城区环保中心所分别承担各自辖区内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责任。检查对象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检查频次要求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二、检查重点及工作要求
按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2014年湖南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要求,检查涉危险废物单位重点和内容如下:
(一)查经营许可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要求,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二)查制度
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三)查申报
应当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四)查《应急预案》
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备案和每年进行应急演练。
(五)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应当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订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六)查贮存设施
贮存设施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应设置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应完好无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和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应按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需经环保部门批准。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七)查转移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转移的危险废物,必须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产生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前应当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相应栏目,加盖公章,并保存齐全。
(八)查设施运行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自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其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涉危险废物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监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和维护。
(九)查风险防范
①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入厂时应进行特性分析。
②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检查之后填写《固体废物管理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并保存,检查结果将作为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核发、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附件:固体废物管理现场检查记录表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