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4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08 【字体大小:大中小】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 [2015] 4 号
醴陵市集力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30281000021095
组织机构代码证: 56353556-X
地址:醴陵市嘉树乡井冲村井坡组6号
法定代表人:林华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10年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于2012年投产运行,于2014年9月才开始正常生产,至今未向我局申请办理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手续,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0002059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5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5]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我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
2、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 [2015] 4 号
醴陵市集力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30281000021095
组织机构代码证: 56353556-X
地址:醴陵市嘉树乡井冲村井坡组6号
法定代表人:林华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10年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于2012年投产运行,于2014年9月才开始正常生产,至今未向我局申请办理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手续,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0002059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5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5]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我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
2、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6日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