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5年10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18 【字体大小:大中小】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醴环罚告字 [2015] 10 号
吴子孝:
我局于2015年5月11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前身兴隆造纸厂2011年响应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拆除生产设备停止生产, 因此得到国家的一次性政策补贴,2015年4月23你(单位)擅自开工建设2条火焙纸生产线,至检查当日2条生产线及3座打浆池已建设完成,至今未依法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监察记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拍摄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恢复原状(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
2、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吴祥 陈可捐 电 话:0731-23285102
地 址:醴陵市江源小区财源路116号 邮政编码:412200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醴环罚告字 [2015] 10 号
吴子孝:
我局于2015年5月11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前身兴隆造纸厂2011年响应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拆除生产设备停止生产, 因此得到国家的一次性政策补贴,2015年4月23你(单位)擅自开工建设2条火焙纸生产线,至检查当日2条生产线及3座打浆池已建设完成,至今未依法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监察记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拍摄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恢复原状(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
2、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吴祥 陈可捐 电 话:0731-23285102
地 址:醴陵市江源小区财源路116号 邮政编码:412200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15日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