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2015年1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8-06 【字体大小:大中小】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醴环责停排字 [2015] 1 号醴陵市品辰展柜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430281600313407
地 址: 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 张** 43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14日对你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于2015年4月份建成并投入正式生产使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含油漆废气对附近村民造成一定影响,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正式生产,至今未向我局申请办理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生产、停止排污,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5年8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厂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