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环发〔2016〕21号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02 【字体大小:大中小】
醴环发〔2016〕21号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要求,2016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部分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钢铁行业、水泥制造行业、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为重点,逐一检查、完善信息、依法查处、及时公开。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推进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开展平板玻璃制造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重点检查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环评制度执行。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的区域;检查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玻璃窑炉是否配备烟气除尘脱硝装置,以重油、石油焦等为燃料的是否配套脱硫装置,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原料系统是否配备封闭原料库,配料系统是否配备除尘装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企业应加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管理防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
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检查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通过对设施进行校对,检查其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
检查中如发现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应依法及时查处。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对未经环评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可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的违法企业,按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对相关运营商加大公开曝光力度。
(二)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包含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全面排查,摸清生产运行情况,落实环境监管责任,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1.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能确保各项污染物指标持续稳定达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应视情况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2.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查清各项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过校对,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是否真实反映排污状况。对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严厉打击,并加大相关运营商公开曝光力度;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视情况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3.污泥处置情况。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情况,对污泥产生量、去向等进行全面检查,严查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联合市公安局对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处置事件多发态势。(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局长邹柏柯任组长,副局长钟鸣任副组长,监察、监测、污控和总量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指导和宣传,确保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扎实推进。
(二)突出问题导向。本次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要着力发现一批、解决一批、曝光一批突出环境问题。要认真梳理、逐一分析,建立环境问题销号制度,弄清问题性质、找到症结所在、落实责任主体、切实加以解决。
(三)加大处罚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偷排偷放、持续超标排污拒不改正、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要视情况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0日前)。
2016年6月10日前,应立即组织监察、监测、污控和总量等部门研究部署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印发具体工作方案,确定整治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完成动员部署任务。
(二)排查整治阶段(6月至10月)。
根据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完成对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全面排查,梳理环境问题,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整治污染企业。
(三)信息公开和总结报告阶段(10月)。
2016年10月20日前,应将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系统自动生成),并将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和信息公开情况报送株洲市局。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在本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五、信息报送要求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信息报表通过“12369”环保热线(www.12369.gov.cn)网站的环境监察《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由监察大队负责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信息报送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信息统计和分析,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一)按照“谁检查谁填报”的原则,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期间(6月至10月),应于每月20日前,及时在系统中完成《平板玻璃企业检查情况表》《城镇污水处理厂检查情况表》的填报。本次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完成前,每月至少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报送至zzhbwjqz@163.com,简报内容要围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措施、成效。
(二)株洲市局将把本次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简报、总结报告、信息填报、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和及时性作为2016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监察、监测、污控和总量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表格中涉及各业务范围的,由各部门把关,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使用的数据要与《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的数据一致,统一汇总至环境监察大队,按时上报株洲市局。
报送负责人:市环境监察大队 陆宇星
报送联系人:市环境监察大队 付锦鹏
电话:(0731)23282785,18873310608
传真:(0731)23283881
邮箱:478155518@qq.com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