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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醴陵市腊制品、豆制品、卤制品、米粉、桶装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6-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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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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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醴陵市腊制品、豆制品、卤制品、米粉、桶装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醴陵市腊制品、豆制品、卤制品、米粉、桶装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醴陵市腊制品、豆制品、卤制品、米粉、桶装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醴陵市腊制品、豆制品、卤制品、米粉、桶装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醴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4年6月18日
醴陵市腊制品、豆制品、卤制品、米粉、桶装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市腊制品、豆制品、卤制品、米粉、桶装水的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公众食品安全,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省、株洲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省、株洲市食安委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要求,坚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理念,紧扣“让全市人民食有所安”的目标,着力开展集中排查,强力推动联动检查,全力抓好案件核查,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努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使全市腊制品、豆制品、卤制品、米粉、桶装水的生产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实现生产企业和生产作坊持证率100%、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率100%、购销台账及产品销售台账登记率100%,市场流通环节销售经营的腊制品、豆制品、卤制品、米粉、桶装水合格率达到100%。
三、责任分工
(一)市食安办牵头负责本次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负责腊制品、豆制品、卤制品、米粉、桶装水生产加工环节、流通销售环节、餐饮消费环节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市质监局负责检查腊制品、豆制品、卤制品、米粉、桶装水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作坊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督促企业把好原料进货关,杜绝使用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依法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加工作坊核发有关证照,对无证生产的“黑作坊”依法予以取缔。
(四)市工商局负责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等重点流通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清理规范腊制品、豆制品、卤制品、米粉、桶装水经营主体的资格,督促经营主体全面落实《政府通告》规定,建立健全进货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重点查处经营无标识食品行为。凡上市流通的腊制品、豆制品、卤制品、米粉、桶装水必须有包装、有标识并注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协同市质监局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企业,对经营不合格的腊制品、豆制品、卤制品、米粉、桶装水依法予以收缴。
(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重点治理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腊制品、豆制品、卤制品、米粉、桶装水行为。严格落实采购索证制度,采购进货台帐建立率、检疫合格证明保存率达100%。对使用不合格的腊制品、豆制品、卤制品、米粉、桶装水依法予以收缴。
(六)市农业局负责对豆制品、米粉主要原料检查,重点检查作为鲜湿米粉主要原料的大米农药残留情况。
(七)市畜牧局负责病死畜禽查处工作,防止不合格肉品流入腊制品生产加工领域。配合市质监局查处生产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含有“瘦肉精”等不合格原料肉品的行为。
(八)市公安局负责此次整治行动的立案侦查工作,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对妨碍正常公务执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九)市教育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检查,重点治理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腊制品、豆制品、卤制品、米粉、桶装水行为。严格落实采购索证制度,采购进货台帐建立率、检疫合格证明保存率达100%。对使用不合格的腊制品、豆制品、卤制品、米粉、桶装水依法予以收缴。
(十)市监察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情况进行监察,对各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渎职失职行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十一)市房产局太一市场管理所、市市场服务中心协同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取缔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经营户,并做好经营户主的教育劝导工作。
(十二)市广播电视台负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为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制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在电视广播中及时报道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动态和成效,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要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暴光力度,引导消费者选购和消费符合质量安全的食品。
(十三)市盐务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盐供应把关,对大批量购买食盐的企业必须凭有关证照供应,对无证照食品企业不予供应食盐。
(十四)市电力局负责对本次专项整治中责令关闭的无证生产加工企业和经营企业实施切断生产、营业用电源措施。
(十五)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对本次专项整治中责令关闭的无证生产加工企业和经营企业实施切断生产、营业用水措施。
(十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造势、摸底排查、协助执法、应急处置、矛盾化解等工作。协同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取缔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经营户,并做好经营户主的教育劝导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18日-6月20日)。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安排部署腊制品、豆制品、卤制品、米粉、桶装水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发动阶段(6月21日-6月25日)。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力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督促其自觉把好质量安全关,主动配合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有奖举报制度的宣传力度,广泛发动、正确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营造人人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26日-7月25日)。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由市食安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无证生产经营户依法予以取缔。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检查验收阶段(7月26日—8月10日)。集中整治结束后,由市食安办牵头,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各相关部门健全相关规章和管理制度,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实现经常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肃问责。各乡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经开区、各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成效。将整治行动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范围,定期不定期开展暗访督查,严肃查处整治不力、监管失职和渎职行为。
(二)严格执法,依法打击。在整治行动中,既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情节恶劣的一律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营造食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在执法过程中,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全面履行执法告知、说明理由等义务,把工作做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对情节轻微的,加强思想教育,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纠正”等错误倾向。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大专项整治行动成效宣传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教育,提升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加大有奖举报投诉力度,发动广大群众参与专项整治,集中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形成强大的整治声势,震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责任部门要及时将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食安办,重要情况随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