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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醴陵市2014年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6-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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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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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醴陵市2014年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醴陵市2014年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醴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4年4月19日
关于印发《醴陵市2014年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醴陵市2014年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醴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4年4月19日
醴陵市2014年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去年专项整治成果,突出抓好今年的重点整治,切实解决危及全市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和省食安办有关会议精神,结合《2014年醴陵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省、株洲市食安委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理念,紧扣“让全市人民食有所安”的目标,以“确保食品安全、加快改善民生”为己任,以“突出专项整治、创新工作机制”为抓手,以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感作为食安工作的使命感,全面履行职责,不断提升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为建设“食品安全放心城市”而不懈努力。
二、工作目标
2014年以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认真部署九类专项整治,着力抓好夜市餐饮店、校边食品店、路边小摊贩、城区周边小作坊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查资质、查现场、查原辅料、查添加剂的集中整治行动,努力实现食品安全无缝监管,推动食品行业自律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三、整治内容
本年度专项整治由市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原则,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各乡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经开区要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统筹部署,调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牵头做好各项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工作。
今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在巩固去年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以九类专项整治为主线,以夜市餐饮店、校边食品店、路边小摊贩、城区周边小作坊等为重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含畜禽水产品、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
责任部门:市畜牧局、市粮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局、市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工作目标:
1. 全市本地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100%纳入监管范围,本地生产基地上市农产品抽检要求:茶叶、水果、蔬菜等种植类农药残留合格率达96%以上,生猪“瘦肉精”零检出率,水产品药物残留合格率达95%以上,杜绝养殖环节使用违禁药物的现象发生。
2. 涉及农残、兽残、违禁药物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率100%。
3. 农业投入品经营户的经营许可、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等合格率100%。
主要任务:
1. 开展种植环节专项整治。开展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对标准茶园、果园和蔬菜园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全面查禁在农产品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高残有机磷农药的违法行为。
2. 开展养殖环节专项整治。开展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和违禁药物专项执法检查,加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重点监测磺胺类等抗菌剂类药物残留,严厉打击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物品及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兽药等违法行为。
3. 推进蔬菜及畜禽、水产品的产销对接工作。加大对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畜禽水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对不合格的产品,按照“第一次黄牌警告、第二次责令退出市场”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外埠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4. 清查农业投入品经营户的经营许可、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的建立等落实情况。
5. 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开展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二)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含调味品专项整治)。
牵头部门:市质监局。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食药局、市公安局等。
工作目标:
1. 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持有率100%,备案率100%,生产企业培训率100%。
2. 食品添加剂经营户工商营业执照持证率100%,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建立率100%,经营户教育培训率100%。
3. 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企业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和台账建立率100%,企业培训率100%。
4. 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率100%。
5. 建立新增食用添加剂备案和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增食用添加剂品种。
主要任务:
1.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知识和《可能违法添加非法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目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意识。
2. 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查,整顿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使用。
3. 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清查食品添加剂经营户的经营许可、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的建立等落实情况,严查销售产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4. 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开展全面检查,严厉查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5. 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加强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进一步完善调味品检测方法,实施重点调味品(特别是火锅底料)专项监测。依法查处调味品虚假标注问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专项整治。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
工作目标:
1. 食品小作坊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器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台账登记制度。
2.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清洁;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等保洁设施。
3.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以下食品: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4.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持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卡)率100%,证照公示率100%,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率100%。
5. 突出对豆制品、腊制品、腌制品等重点品种的监督管理。
主要任务:
1. 市食安办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2. 各乡镇街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安全、市容、交通等方面的规定,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3. 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餐饮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4. 各相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门力量,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提交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工商营业执照等。
(四)猪肉及肉制品安全专项整治。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工作目标:
1.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窝点,强化肉品安全,对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地、偏远农村、主要交通道路周边、肉食品加工集中地等私屠滥宰多发地区进行重点整治。
2. 定点屠宰猪肉检疫率100%,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率100%,肉制品食品生产企业、肉制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持证率100%。
3. 畜牧局负责全面打击使用瘦肉精等非法饲料添加剂喂养生猪的行为。商务局负责全面打击、查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含瘦肉精生猪、病害猪以及销售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的行为。食药局负责全面打击餐饮单位采购、使用病害猪肉、白板肉的行为。质监局负责全面打击肉品加工生产企业使用病害肉、白板肉或来路不明的肉品加工食品的行为。
主要任务:
1. 打击私屠滥宰。严厉查处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实现市区范围内无私屠滥宰窝点。
2. 开展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专项整治。商务局要规范定点屠宰企业的管理,开展定点屠宰场屠宰含瘦肉精猪、病害猪专项整治;畜牧局要规范养殖场(户)的管理,开展养殖行业使用瘦肉精等非饲料添加剂喂养生猪专项整治。
3. 由商务局牵头,工商、食药、质监等部门各负其责,开展肉类销售环节、餐饮环节、肉制品加工环节的集中整治。对全市肉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猪肉销售门面、摊点、餐饮饭店、酒店宾馆、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餐配送单位、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等肉品销售、使用单位和个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查使用病死、毒死的畜禽、工业盐、非食品添加剂作为防腐剂、着色剂、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腊制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餐饮环节肉制品的检查检测力度,对于大型餐饮酒店、学校食堂的肉制品必须建立索票索证制度和台账,且产品须是持证企业生产。
(五)农贸市场专项整治。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工作目标:
1. 全市城区已经改造的主要农贸市场100%纳入监管范围,农贸市场检测室覆盖率100%,有专人负责对进入农贸市场的蔬菜等种植类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结果用电子显示屏公示;蔬菜等种植类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达96%以上,生猪“瘦肉精”零检出率,水产品药物残留合格率达95%以上。
2. 农贸市场检测人员培训率100%,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率100%,不合格的销毁率100%。
3. 涉及农残、兽残、违禁药物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率100%。
4. 农贸市场及超市凉菜销售点必须配备三防设施,工作人员健康证持证率100%,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帽子、口罩等。
5. 推行农贸市场示范创建工作。
主要任务:
1. 加大对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畜禽水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不合格产品一律销毁。
2. 实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按照规定建立农副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持进货的原始发票、凭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 商务局负责要求农贸市场业主建立专门的检测室,并督促检测工作的开展;农业局负责对进入农贸市场的蔬菜等种植类农产品的检测进行指导、培训,并按照规定指导贸市场业主建立检测制度、检测记录和台账等,定期对农贸市场的蔬菜等种植类农产品的进行抽检;市工商局负责依法监督市场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市城管局负责对市场周边的零担管理。
4. 商务局负责制定示范农贸市场标准,并在全市推广。
(六)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牵头部门: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工作目标:
1. 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店持证率100%。
2. 学校食品商店及周边食品经营门店持证率100%,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建立率100%,无“三无”产品。
3. 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原料、商店(小卖部)的食品、饮用水、配送的营养食品(特别是乳品及乳制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4. 食品违法案件查处率100%。
主要任务
1. 针对餐饮环节开展专项整治。对我市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职业技术学校)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是否整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清洗消毒是否到位、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 针对流通环节开展专项整治。针对校内及周边区域的食品经营店进行全面整顿,对无证无照经营者一律取缔,对于合法持证经营的,应当严格要求业主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经营,对供应商资质证明,产品质检报告、进货台账登记等务必做到齐全、规范。严厉查处销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及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3. 推进“放心食堂”建设,逐步实现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强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确保学校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七)快餐、夜市、烧烤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牵头部门:市食药局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工作目标:
1. 夜市餐饮店持证率达100%。
2. 食品经营店无“三无产品”。
3. 违法案件查处率100%。
主要任务:
1. 加强对夜市餐饮店的监督管理。坚持“规范提升一批,帮助扶持一批,打击取缔一批”的原则,重点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及保洁、未落实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及环境脏乱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2. 加强对食品经营店的监督管理。全面清查食品经营店的市场主体资格,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检测,重点检查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销售“三无”、过期变质、商标侵权等食品的行为。
3. 加强对酒吧、歌厅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酒吧是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明,采购食品索证索票制度是否健全,进口洋酒是否具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
(八)卤制品专项整治。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责任部门:市食药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工作目标:
1. 卤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持证率达100%。
2. 卤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按食品标准生产加工,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原料进货记录可追溯率95%以上。
3. 卤制品经营户持证率达100%,三防设施齐全。
4. 卤制品违法案件查处率100%。
主要任务:
1. 各乡镇街道和质监局要将卤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和整治工作纳入全年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内容,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督办。
2. 加强对卤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卫生条件差、产品质量低、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小作坊。
3. 加强对流通环节卤制品经营户的检查,重点检查各项制度是否健全,索票索证是否落实,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是否公示,销售摊点三防设施是否具备,生、熟摊位是否分开,待加工食品、半成品等与熟食品是否分开,上市卤制品来源是否合法等内容。
(九)进口食品专项整治。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部门:市食药局、商务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醴陵办事处、市公安局等。
工作目标:
1. 进口食品经营店持证率100%。
2. 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率100%。
3. 购销台账及产品销售台账登记率100%。
4. 进口食品标签标识规范。
主要内容:
1. 全面清查我市各大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进口食品零食店,严查经营进口食品的主体资质,进货渠道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着力规范进口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2. 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无合法来源进口食品的行为,以洋酒、奶制品、糖果蜜饯、饮料等品种为重点,严查进口食品是否加贴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是否完整、规范,在销食品是否过期等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各乡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经开区、各职能部门要克服机构改革过渡期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进一步强化工作执行力,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积极作为。各乡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经开区、各部门要完善抓落实的机制,根据本方案制定今年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月底之前报送至市食安办。每一项重点工作都要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到岗、到人,强化督促检查,推进整治工作尽快见效。
(二)形成齐抓共管的整治合力。各乡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经开区、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及时互相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推动建立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整治工作合力,避免整治盲区,堵塞相关漏洞,提高整治行动效果。
(三)重视舆论宣传的引导作用。要充分利用媒体力量,大力宣传报道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效,宣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加强舆论监督,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把好质量安全关,主动配合专项整治行动。做好新闻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工作。加大对有奖举报制度的宣传力度,广泛发动、正确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把握重典治安的“四最”标准。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必须严惩重处,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环节及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对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为及时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乡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经开区、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报送各项整治工作信息到市食安办。并在2014年12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到市食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