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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局交办2017年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17年5号)
发布时间:2017-11-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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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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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省局交办2017年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17年5号)
在国家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醴陵市凤王山泉水厂生产的“凤王山泉”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凤王山泉
生产日期:2017-08-09
规 格:18.9L/桶
生产者名称:醴陵市凤王山泉水厂
生产地址:醴陵市国瓷街道玉瓷村胡家坡38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7年9月8日我局接到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17-GC-05528),于2017年9月10日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派遣国瓷所执法人员赶往生产厂家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派专业人员配合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提出了整改建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据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显示,当事人共生产本批次凤王山泉桶装水240桶,货值624元,己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从抽检日期(2017年8月9日)到启动核查处置的日期(2017年9月10日)间隔时间长,不合格产品已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17年9月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进行了立案查处。介于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85元,并处罚款50000元,合计5028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厂通过排查发现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消毒臭氧机发生故障。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导下,该厂做出了如下整改:1、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2、对机器故障立即修复;3、待复产后主动送样检测。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