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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18年4号)
发布时间:2018-07-2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112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07-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食药工商质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株洲市局交办2018年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
(2018年4号)
在株洲市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醴陵市海红食品厂生产的“酸枣糕”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酸枣糕
抽样日期:2017-10-11
规 格:散装称重
生产者名称:醴陵市海红食品厂
生产地址:醴陵市国瓷街道姜东村上湾组28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5月21日我局接到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不合格检验报告(NO:F201804265017-18),于5月22日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派遣国瓷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了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该产品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派专业人员配合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提出了整改建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据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显示,当时加工了5件,每件10斤,共计50斤。之后以10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株洲客户周某,再由周某销售给株洲市石峰区德乐超市,经营总额为500元,获利100元。当事人收到《食品召回通知书》后,积极召回该批次产品32斤。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5月2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超过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行了立案查处。介于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当事人2017年10月11日生产的酸枣糕32斤、苯甲酸钠5斤;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10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查找问题,主要原因是从业人员对食用添加剂使用认识不够,没有严格按照添加剂使用标准添加,导致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超标。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导下,该厂做出了如下整改:1、认真核查超标原因,严格按照生产流程加工,特别是按标准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2、在生产车间悬挂警示标志;3、采用标准的计量装置;4、待复产后将产品送检。
当事人于6月16日整改完毕,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品厂进行回访复查,经现场核查,当事人已停止生产。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