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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18年5号)
发布时间:2018-07-2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112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07-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食药工商质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省局交办2018年国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
(2018年5号)
在国家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醴陵市瑞兴食品厂生产的“麻园(热加工糕点)”检出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麻园(热加工糕点)
抽样日期:2018-04-16
规 格:200g
生产者名称:醴陵市瑞兴食品厂
生产地址: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横店村樟树岭组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5月22日我局接到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18-GC-01906),于5月23日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派遣国瓷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了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该产品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派专业人员配合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提出了整改建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据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显示,当时生产10件,每件20袋,每袋200g,共计200袋,生产成本价2.5元/袋。之后销售给浏阳客户张某某,再由张某某销售给湖南比一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车站购物中心2件/40袋,其余8件/160袋销售给醴陵客户周某某。经营总额为600元,获利100元。送达报告给当事人时检查现场已无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收到《食品召回通知书》后,积极召回该批次产品120袋。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5月2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了立案查处。介于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当事人2018年4月16日生产的麻园120袋;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70000元,合计70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查找问题,主要原因是生产加工过程人流物流交叉污染及生产设备消毒不彻底。 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导下,已作出如下整改:1、对厂区车间地面、顶部、通风口进行了全面改造和清扫;2、对食品生产加工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3、加强人员管理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4、待生产后主动送样检测。
当事人于6月16日整改完毕,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品厂进行回访复查,经现场核查,当事人已停止生产。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