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株洲局交办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18年7号)

发布时间:2018-09-3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株洲局交办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

(20187号)

在2018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醴陵市仙山圣泉饮品厂生产的“其他饮用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其他饮用水

抽样日期:2018年7月6日

   规  格:18.9L/桶

   生产者名称:醴陵市仙山圣泉饮品厂

生产地址:醴陵市仙岳山办事处江源村清水塘组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8月4日我局接到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不合格检验报告NO:SP201810930)当日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派遣仙岳山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了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该产品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派专业人员配合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提出了整改建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据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显示,7月6日18L.9/桶的其他饮用水共生产了50桶。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人员抽检上述产品7桶,其余43桶已销售完毕。该批次桶装水货值400元,销售价为8元每桶,当事人获利200元。由于从抽检日期(7月6日)到启动核查处置的日期(8月4日)间隔时间较长,不合格产品顾客购买后已经饮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核查处置启动当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桶装饮用水进行了立案查处。根据《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09号),我局作出:“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0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2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查找问题,主要原因是由于生产过程中控制不严,源水池、滤材污染,水路或出现二次污染,灌装车间消毒不彻底等原因造成。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导下,该厂做出了如下整改: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对源水池及水路进行清洗、消毒,增加水处理车间空气消毒时间,对耗材进行重点消毒,适当加大臭氧消毒量和混合时间,更换全部滤材。8月14日,企业自行送样至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经检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当事人于9月15日整改完毕,我局已组织执法人员对该食品厂进行整改验收。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