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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株洲局交办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18年9号)
发布时间:2018-10-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297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10-1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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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食药工商质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株洲局交办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
(2018年9号)
在2018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醴陵市东堡乡知己米粉厂生产的“湿米粉”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使用标准》要求。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湿米粉
生产日期:2018-07-04
规 格:散装
生产者名称:醴陵市东堡乡知己米粉厂
生产地址:醴陵市东堡乡樟椴村茶亭组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5日不合格检验报告(NO:SP201810912)由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我局。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7月29日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派遣国瓷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该产品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派专业人员配合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提出了整改建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据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显示,当事人2018年7月4日共生产本批次湿米粉50公斤,全部用于抽样,无不合格产品需要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7月2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行了立案查处。根据《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227号),我局作出:“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处5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排查原因是该厂从业人员不清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随意添加导致。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导下,该厂做出了如下整改:1、组织从业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2、立即停止使用食品添加剂;3、待生产后主动送样检测。
该厂于2018年10月15日整改完毕。我局已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整改验收。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