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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株洲局交办2018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18年10号)

发布时间:2018-10-2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食药工商质监局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株洲局交办2018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的公告

(2018年10号)

  在国家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中,醴陵市双凤山泉水厂生产的“凤凰山泉包装饮用水”检出铜绿假单细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凤凰山泉包装饮用水

  生产日期:2018-07-02

  商   标:双凤

  规   格:18L/桶

  生产者名称:醴陵市双凤山泉水厂

  生产地址: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老龙井村胡家坡组26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8月1日我局接到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不合格检验报告(NO:SP201810916),于次日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派遣国瓷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了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该产品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派专业人员配合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提出了整改建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据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显示,当事人共生产本批次桶装饮用水314桶,货值1022元,于当日己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从抽检日期(7月2日)到启动核查处置的日期(8月2日)间隔时间较长,不合格产品顾客购买后已经饮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82日,我局依法对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桶装饮用水进行了立案查处。调查中发现:该《检验报告》(NO:SP201810916)及《湖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标明的样品名称均为凤凰山泉包装饮用水,与我局现场检查当事人实际生产的双凤山泉包装饮用水不符,9月7日,我局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9月12 株洲市局回复异议申请已逾期,不予受理,根据承检机构对检验报告书样品名称的说明产品名称不符属于瑕疵,不影响检验结论,要求我局继续开展核查处置。由于该检验报告标明“凤凰山泉包装饮用水”与我局现场检查当事人实际生产的“双凤山泉包装饮用水不符,930日,我局案审会作出:撤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消毒用臭氧机发生故障的问题。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导下,该厂做出了如下整改:1.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2.对故障机器立即修复;3.待生产后主动送样检测

  该厂于2018年922日整改完毕,并将827日生产的桶装水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经检验铜绿假单细菌项目合格。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