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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局交办2018年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18年15号)
发布时间:2018-12-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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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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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省局交办2018年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
(2018年15号)
在2018年湖南省评价性抽检任务中,醴陵市佳利果业经销的“柑橘”检出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柑橘
进货日期:2018-09-11
规格型号:散装称重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佳利果业
经营地址:醴陵市阳三石阳三星城D栋101-102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10月17日,我局接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不合格检验报告(NO:食监2018-09-1585),于次日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派遣阳三石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时现场已经没有任何品种柑橘。专业人员配合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提出了整改建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据当事人的进货记录显示,当事人2018年9月10日从长沙红星市场64号门面购进3件柑橘(云南蜜桔),7.5公斤/件,5.2元/公斤,总金额117元,扣除每个包装盒重量2.5公斤,实际柑橘净重15公斤。当晚当事人带了1公斤该柑橘回家给家人尝鲜。2018年9月11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该店抽样2.75公斤,其余11.25公斤柑橘己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从抽检日期(9月11日)到启动核查处置的日期(10月17日)间隔时间长,不合格产品已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10月1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进行了立案查处。鉴于当事人的违法食用农产品货值为143.5元,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做出“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2、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6.5元, 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26.5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商家针对问题积极配合整改,决定今后严把进货关,严格进货查验,不再销售该类柑橘商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