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1号)
发布时间:2020-05-2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504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5-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0年1号)
在广东清远连州市元旦春节食品安全专项抽检计划中,醴陵市宏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瓜子"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南瓜子
生产日期:2019-11-29
规 格:5kg/箱
生产者名称:醴陵市宏豪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醴陵市左权镇油田村
二、核查处置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3月16日,我局接到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来的不合格食品报告单(编号NO:19L660009),于当日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派遣板杉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赶往生产厂家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派专业人员配合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提出了整改建议。
产品控制情况:据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显示,当事人共生产本批次南瓜子10箱,货值600元,其中抽样4箱,其余6箱己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从抽检日期(12月18日)到启动核查处置的日期(3月16日)间隔时间长,不合格产品已无法召回。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3月1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南瓜子)进行了立案查处。介于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9980元,合计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厂通过排查发现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该公司人员未全面掌握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的使用范围,在加工瓜子过程中添加了焦亚硫酸钠,所以导致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导下,该厂做出了如下整改:1、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2、全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重点培训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3、对厂内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进行全面清理,并禁止用于瓜子加工;4、主动送样检测,所检项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后方投产销售。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