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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3号)

发布时间:2020-07-0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03号)

金桔处置公示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20200179

产品名称:金桔

问题项目:商品中丙溴磷项目实测值0.691mg/kg,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0年3月22日

经营者名称:醴陵市板杉粤客隆购物广场

经营场所:醴陵市板杉镇长坡口村岭上组28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0年3月22日,当事人在醴陵市人民路王池英处购进金桔10斤,采购价4.5元/斤。23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金桔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4月21日,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单(N0:JD20200179),2020年4月29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另查明,至本局2020年4月29日检查时止,当事人上述被抽检批次的金桔产品已销售完毕。2020年4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金桔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因排查:经排查,该批次金桔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在购进该批次金桔时虽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是因为对食品安全标准情况的不了解,所以导致不合格金桔流入市场。

(四)处置结果:当事人提供了金桔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四季豆处置公示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20200185

产品名称:四季豆

问题项目:商品中氧乐果项目实测值0.092mg/kg,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0年3月23日

经营者名称:醴陵市板杉粤客隆购物广场

经营场所:醴陵市板杉镇长坡口村岭上组28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0年3月23日,当事人在醴陵市长庆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余建午处购进四季豆8斤,采购价4.8元/斤。23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四季豆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4月16日,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单(N0:JD20200185),2020年4月29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另查明,至本局2020年4月29日检查时止,当事人上述被抽检批次的四季豆产品已销售完毕。2020年4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四季豆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因排查:经排查,该批次四季豆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在购进该批次四季豆时虽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是因为对食品安全标准情况的不了解,所以导致不合格四季豆流入市场。

(四)处置结果:当事人提供了四季豆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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