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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4号)

发布时间:2020-07-0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04号)

四月豆(菜豆)处置公示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00304217-S

产品名称:四月豆(菜豆)

问题项目:商品中氧乐果项目实测值0.083mg/kg,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0年3月19日

经营者名称:醴陵市联旺超市凯旋店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恒茂凯旋城1号栋2楼202-204号商铺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0年3月17日,当事人在醴陵市黄沙农产品批发市场朱果然处购进四月豆(菜豆)18斤,采购价6.94元/斤,23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四月豆(菜豆)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4月20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单(N0:4303200304217-S),2020年4月26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另查明,至本局2020年4月26日检查时止,当事人上述被抽检批次的四月豆(菜豆)产品已销售完毕。2020年4月2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四月豆(菜豆)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因排查:经排查,该批次四月豆(菜豆)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在购进该批次四月豆(菜豆)时虽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是因为对食品安全标准情况的不了解,所以导致不合格四月豆(菜豆)流入市场。

(四)处置结果:当事人提供了四月豆(菜豆)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豇豆处置公示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00304216-S

产品名称:豇豆

问题项目:商品中克百威项目实测值0.15mg/kg,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0年3月19日

经营者名称:醴陵市联旺超市凯旋店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恒茂凯旋城1号栋2楼202-204号商铺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0年3月18日,当事人在醴陵市黄沙农产品批发市场朱果然处购进豇豆25斤,采购价4.7元/斤。23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4月20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单(N0:4303200304216-S),2020年4月26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另查明,至本局2020年4月26日检查时止,当事人上述被抽检批次的豇豆产品已销售完毕。2020年4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豇豆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因排查:经排查,该批次豇豆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虽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是因为对食品安全标准情况的不了解,所以导致不合格豇豆流入市场。

(四)处置结果:当事人提供了豇豆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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