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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9号)
发布时间:2020-07-23 访问量:次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345
- 发文机关:程诗卉
- 发布时间:2020-07-2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在湖南省2020年监督抽检计划中,醴陵市芙英糕点厂生产的“葱油饼”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葱油饼
生产日期:2020-4-13
规 格:85克/个
生产者名称:醴陵市芙英糕点厂
生产地址:醴陵市王仙镇清潭村东方红组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5月21日,我局接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寄来的不合格食品报告单(编号NO:A2020-J3327),于当日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派遣来龙门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赶往生产厂家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该产品,并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派专业人员配合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提出了整改建议。
2、产品控制情况:据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显示,当事人共生产本批次葱油饼300个,货值330元,己全部销售给株洲市几个经销商。经过对该批次葱油饼实行召回,至检查之日召回188个,已被执法人员全部销毁,剩余不合格产品食用完毕,已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5月2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且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对销售出去的食品予以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4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10004.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厂通过排查发现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工作人员在生产加工葱油饼时,用麦芽糖醇液代替了自制糖水,且麦芽糖醇液也属于食品添加剂,因此造成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和防腐剂混合超标。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导下,该厂做出了如下整改:1、立即贴出公告,电话联系经销商,尽快召回此批次不合格产品;2、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培训学习,杜绝滥用添加剂行为;3、制定了新的食品管理规章制度,要求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4、停止使用麦芽糖醇液,改回使用自制糖水;5、对厂内的食品及原料进行了大清查,对厂内进行了整改,整改到位后立即重新送检,食品合格后再上市销售。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