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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10号)

发布时间:2020-07-30 访问量: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在国家局2020年监督抽检计划中,长沙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醴陵都汇城购物广场经营的“炸兰花豆”检出酸价项目不合格。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炸兰花豆

生产日期:2020-01-25

格:/

经营者名称:长沙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醴陵都汇城购物广场 

经营地址:醴陵市都汇城嘉茂银座百货中心负一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调查处理情况:202063日,我局接到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寄来的不合格食品报告单(编号NO:2020-GC-01-01922),于6月5日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并开展立案调查,派遣来龙门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赶往经营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派专业人员配合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提出了整改建议。

  2. 产品控制情况:据当事人的进货记录显示,当事人共购进本批次兰花豆5公斤,货值135元,由于抽样日期和购进日期间隔久远,己全部销售出去,且顾客食用完毕,已无法召回。

  3.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提供了兰花豆的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生产厂家的检测报告和相关资质证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4.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通过排查发现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该批次兰花豆在运输和保存过程中保存环境温度偏高,导致油脂变质,因此酸价超标。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导下,该店做出了如下整改:1、加强食品运输和仓储管理,保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储存要求;2、培训员工对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做好食品进货和销售登记,积极参与各监督抽检行动,确保成品的风险可控。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