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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11号)
发布时间:2020-08-15 访问量:次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642
- 发文机关:程诗卉
- 发布时间:2020-08-1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鸡蛋处置公示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00509479-S
产品名称:鸡蛋
问题项目:商品中甲硝锉项目实测值7.04mg/kg,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0年5月12日
经营者名称:醴陵市均楚镇湘兴批发部
经营场所:醴陵市均楚镇金山居委会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0年5月12日,当事人由经销商直接送来鸡蛋15公斤,采购价3.92元/公斤。5月14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样检验。6月12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单(N0:430300509479-S),6月17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另查明,至本局6月19日检查时止,当事人上述被抽检批次的鸡蛋产品已销售出去,因抽检时间和购进时间间隔久远,且顾客全部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经排查,该批次鸡蛋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鸡蛋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且没有要求供货商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所以导致不合格鸡蛋流入市场。
(四)处置结果: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3.9元,并处以8000元的罚款,合计8033.9元。
韭菜处置公示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YA20054163
产品名称:韭菜
问题项目:商品中克百威项目实测值0.24mg/kg,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0年5月22日
经营者名称:醴陵市喜洋洋超市仙霞店
经营场所:醴陵市左权镇莫家嘴居委会新屋组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0年5月22日,当事人从个体户贺光明处购进韭菜4斤,采购价2.5元/斤。当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6月22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单(N0:YA20054163),6月29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另查明,至本局6月29日检查时止,当事人上述被抽检批次的韭菜产品已销售完毕,且韭菜属于生鲜蔬菜,顾客已全部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经排查,该批次韭菜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要求供货商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所以导致不合格韭菜流入市场。
(四)处置结果: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且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对销售出去的食品予以召回,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食品,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元,并处以2996元的罚款,合计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