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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12号)
发布时间:2020-08-18 访问量:次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661
- 发文机关:程诗卉
- 发布时间:2020-08-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多宝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多宝鱼
检验报告编号:JD20200232
问题项目:商品中培氟沙星项目实测值24.2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0年3月23日
经营者名称:醴陵市三胜海水产经营部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南门社区泉胜小区12号
(二)处置结果:
1)调查处理和产品控制情况:2020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单送达当事人,派遣专业人员赶往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该产品。由于多宝鱼属于生鲜水产品,不宜久存,因此顾客购买回家后都食用完了,因此无法召回。
2)原因排查和处置结果情况:执法人员通过排查发现引起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未履行好进货查验的义务,未要求供货商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导致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已将相关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不合格黄鸭叫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黄鸭叫
检验报告编号:JD20200235
问题项目:商品中孔雀石绿项目实测值49.2μ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0年3月24日
经营者名称:醴陵市三胜海水产经营部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南门社区泉胜小区12号
(二)处置结果:
1)调查处理和产品控制情况:2020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单送达当事人,派遣专业人员赶往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该产品。由于黄鸭叫属于生鲜水产品,不宜久存,因此顾客购买回家后都食用完了,因此无法召回。
2)原因排查和处置结果情况:执法人员通过排查发现引起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未履行好进货查验的义务,未要求供货商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导致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已将相关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不合格黄丫叫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黄丫叫
检验报告编号:JD20200222
问题项目:商品中孔雀石绿项目实测值13.4μ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0年3月24日
经营者名称:醴陵市枫林市瑞和百货商店
经营场所:醴陵市枫林镇黄嘴居委会刘家园组15号
(二)处置结果:
1)调查处理和产品控制情况:2020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单送达当事人,派遣专业人员赶往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该产品。由于黄丫叫属于生鲜水产品,不宜久存,因此顾客购买回家后都食用完了,因此无法召回。
2)原因排查和处置结果情况:执法人员通过排查发现引起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未履行好进货查验的义务,未要求供货商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导致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已将相关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不合格黄骨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黄骨鱼
检验报告编号:4303200612275-S
问题项目:商品中孔雀石绿项目实测值19.1μ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0年6月12日
经营者名称:醴陵市中醴果蔬生鲜店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解放路东段91号
(二)处置结果:
1)调查处理和产品控制情况:2020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单送达当事人,派遣专业人员赶往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该产品。由于黄骨鱼属于生鲜水产品,不宜久存,因此顾客购买回家后都食用完了,因此无法召回。
2)原因排查和处置结果情况:执法人员通过排查发现引起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未履行好进货查验的义务,未要求供货商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导致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已将相关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