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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13号)
发布时间:2020-08-31 访问量:次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787
- 发文机关:程诗卉
- 发布时间:2020-08-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在我局2020年监督抽检计划中,个体户凌光伏经营的“猪肝”检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合格。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YA20053363
产品名称:猪肝
问题项目:商品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实测值2.6×10 ²μg/kg ,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0年5月20日
经营者名称:凌光伏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南门菜市场内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0年5月19日,当事人周文丛醴陵市茶山镇洪茂甲村收购了十头生猪,经检疫后送至湖南湘洲食品有限公司屠宰,5月20日,周文将屠宰后的猪肉和猪肝送到凌光伏处销售。同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猪肝进行抽样检验。6月22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单(N0:YA20053363),6月30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另查明,至本局6月30日检查时止,当事人上述被抽检批次的猪肝产品已销售完毕。7月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猪肝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因排查:经排查,该批次猪肝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养殖户使用了含有五氯酚酸钠的兽药,但是定点屠宰处出具的相关资料中没有该项目检测结果,所以导致不合格猪肝流入市场。
(四)处置结果:当事人提供了猪肝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