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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14号)

发布时间:2020-09-16 访问量: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在湖南省2020年监督抽检计划中,醴陵市有明食品厂生产的“蜂蜜姜”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蜂蜜姜

生产日期:2019-12-18

规 格:散装称重

生产者名称:醴陵市有明食品厂 

生产地址:醴陵市沈潭镇美田桥村张家桥组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6月29日,我局接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寄来的不合格食品报告单(编号NO:A2020-J33960),于7月3日,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派遣泗汾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赶往生产厂家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该产品,并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派专业人员配合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提出了整改建议。

  2. 产品控制情况:据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显示,当事人共生产本批次蜂蜜姜50公斤,货值600元,己全部销售给株洲市几个经销商。在收到该批次蜂蜜姜不合格报告单后,立即停止生产并下发了召回公告,由于该批次蜂蜜姜的生产时间与抽样时间间隔久远,并且蜂蜜姜是季节性食品,不宜存放太久,又是异地销售,购买的顾客大部分是零散户,不清楚联系方式,因此无法完全召回。

  3.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0年7月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且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8000元,合计8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厂通过排查发现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生产厂家在生产蜂蜜姜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称量添加防腐剂,导致不合格蜂蜜姜流入市场。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导下,该厂做出了如下整改:1、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培训学习,杜绝滥用添加剂行为;2、制定了新的食品管理规章制度,要求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3、购进原材料时都要求附带检验报告,确保食品安全到位。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