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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19号)

发布时间:2020-09-29 访问量: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在省局2020年食品专项抽检计划中,醴陵市粤客隆购物广场经营的“毛毛鱼(绝辣味)”检出镉(以 Cd 计)项目不合格。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020-SZ-01-00270

产品名称:毛毛鱼(绝辣味)

问题项目:商品中镉(以 Cd 计)项目实测值0.76mg/kg ,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0年6月1日

经营者名称:醴陵市粤客隆购物广场

经营场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建设路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0年6月1日,当事人从湖南鱼山鱼海食品有限公司醴陵经销商处购进毛毛鱼3斤,进货价为每斤42元。7月23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不合格食品报告单(N0:2020-SZ-01-00270),7月29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另查明,至本局7月29日检查时止,当事人上述被抽检批次的毛毛鱼产品已销售完毕,且没有再次购进该产品。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毛毛鱼的进货凭证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因排查:经排查,该批次毛毛鱼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在养殖环节中,水环境受到重金属镉的污染,从而导致鱼的镉含量超标。

(四)处置结果:当事人提供了毛毛鱼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