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23号)

发布时间:2020-10-23 访问量: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在我局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中,醴陵市家多福生活超市的“生姜”检出铅(以 Pb 计)和镉(以 Cd 计)项目不合格。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00715383-S

产品名称:生姜

问题项目:商品中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项目实测值0.33mg/kg、0.17mg/kg ,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0年7月12日

经营者名称:醴陵市家多福生活超市

经营场所:醴陵市明月镇大障居委会滨河路123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0717日,当事人在长庆农贸大市场醴陵市郭华食品店购进10公斤生姜87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合格食品报告单(N0:4303200715383-S),81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另查明,当事人上述被抽检的生姜产品已全部销售,且顾客全部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完全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生姜的进货凭证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因排查:经排查,该批次生姜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在种植环节中,土壤受到工业废弃物的污染,因此导致土壤中的重金属超标。

(四)处置结果:当事人提供了生姜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