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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24号)
发布时间:2020-10-23 访问量:次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7861
- 发文机关:程诗卉
- 发布时间:2020-10-2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在我局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中,醴陵市家多福生活超市的“牛蛙”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00715372-S
产品名称:牛蛙
问题项目:商品中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2.02×10³μg/kg ,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0年7月12日
经营者名称:醴陵市家多福生活超市
经营场所:醴陵市明月镇大障居委会滨河路123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0年7月17日,当事人在太一市场内醴陵市季涛海鲜商行购进20公斤牛蛙,8月7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合格食品报告单(N0:4303200715372-S),8月1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另查明,当事人上述被抽检的牛蛙产品已全部销售,且顾客全部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完全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牛蛙的进货凭证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因排查:经排查,该批次牛蛙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养殖户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未过休药期就将牛蛙上市,所以导致不合格牛蛙流入市场。
(四)处置结果:当事人提供了牛蛙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