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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27号)

发布时间:2020-11-02 访问量: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在我局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中,醴陵市王仙镇联旺超市经营的“花生仁”检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20206982

产品名称:花生仁

问题项目:商品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3.8mg/kg ,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0年8月12日

经营者名称:醴陵市王仙镇联旺超市

经营场所:醴陵市王仙镇建设路226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0812日,当事人通过本地经销商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30斤花生仁914日,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合格食品报告单(N0:JD20206982),915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另查明,当事人上述被抽检的花生仁产品已全部销售,且顾客全部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完全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花生仁的进货凭证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因排查:经排查,该批次花生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内部环境温度偏高,导致花生仁中的油脂变质,因此酸价含量超标。

(四)处置结果:当事人提供了花生仁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