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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28号)

发布时间:2020-11-02 访问量: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在我局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中,醴陵市王仙镇联旺超市经营的“鸡蛋”检出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20206980

产品名称:鸡蛋

问题项目:商品中氟苯尼考项目实测值4.06μg/kg ,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0年8月13日

经营者名称:醴陵市王仙镇联旺超市

经营场所:醴陵市王仙镇建设路226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0813日,当事人通过本地经销商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30斤鸡蛋914日,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合格食品报告单(N0:JD20206980),915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另查明,当事人上述被抽检的鸡蛋产品已全部销售,且顾客全部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完全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鸡蛋的进货凭证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因排查:经排查,该批次鸡蛋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养殖环节中,养殖户在鸡饲料中或者在家禽疾病治疗中添加了氟苯尼考,导致氟苯尼考残留在家禽体内,进而导致鸡蛋中也出现兽药氟苯尼考。

(四)处置结果:当事人提供了鸡蛋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