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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38号)

发布时间:2021-01-27 访问量: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在我局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中,醴陵市桔园云联食品商行经营的“豆芽”检出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合格。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202015141

产品名称:豆芽

问题项目:商品中添加了6-苄基腺嘌呤项目 ,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 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11月15日

经营者名称:醴陵市桔园云联食品商行

经营场所:醴陵市阳三办事处立三村101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1114日,当事人从长沙县黄兴镇国厚蔬菜经营部购进10公斤豆芽1124日,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合格食品报告单(N0:JD202015141),1127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另查明,当事人上述被抽检的豆芽产品已全部销售,且顾客全部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豆芽的进货凭证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因排查:经排查,该批次豆芽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农户在种植豆芽时使用了6-苄基腺嘌呤,且当事人对所经销的豆芽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

(四)处置结果: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豆芽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