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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42号)

发布时间:2021-01-27 访问量: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在我局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醴陵市交军蔬菜配送店经营的“四季豆”检出氧乐果项目不合格。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D202015067

产品名称:四季豆

问题项目:商品中氧乐果项目实测值为0.0515mg/kg,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11月15日

经营者:醴陵市交军蔬菜配送店

经营场所:醴陵市阳三石金荣生鲜市场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1114日,当事人从长沙海吉星物流园军信蔬菜经营部购进10公斤四季豆1124日,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合格食品报告单(N0:JD202015067),1127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另查明,当事人上述被抽检的四季豆产品已全部销售,且顾客全部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四季豆的进货凭证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因排查:经排查,该批次四季豆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农户在种植四季豆时过量使用了农药氧乐果,导致四季豆上市销售时仍有残留,且当事人对所经销的四季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

(四)处置结果: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四季豆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