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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56号)

发布时间:2021-02-08 访问量: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在我局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醴陵市为家旺食品商行经营的“茄子”检出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YA20120159

产品名称:茄子

问题项目:商品中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为0.067mg/kg,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12月1日

经营者:醴陵市为家旺食品商行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左权南路金杏美域5栋4、5、6、7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121日,当事人从长沙县黄兴镇国厚蔬菜经营部处购进5.5公斤茄子,1214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合格食品报告单(N0:YA20120159),1217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另查明,当事人上述被抽检的茄子产品已全部销售,且顾客全部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茄子的进货凭证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因排查:经排查,该批次茄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在种植环节中,土壤受到了工业废弃物的污染,导致土壤中镉项目超标,当事人对所经销的茄子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

(四)处置结果: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茄子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决定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