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57号)

发布时间:2021-02-10 访问量: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在我局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醴陵市珊田酒店经营的“鲜鸡蛋”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YA20112748

产品名称:鲜鸡蛋

问题项目:商品中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8.83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11月14日

经营者:醴陵市珊田酒店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珊田村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1114日,当事人从醴陵市徐辉土产经营部处购进3板鲜鸡蛋,1130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合格食品报告单(N0:YA20112748),123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另查明,当事人上述被抽检的鲜鸡蛋产品已全部销售,且顾客全部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茄鲜鸡蛋的进货凭证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因排查:经排查,该批次鲜鸡蛋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养殖环节中,养殖户在鸡饲料中或者家禽疾病治疗中添加了恩诺沙星,导致恩诺沙星残留在家禽体内,进而导致鸡蛋中也有兽药恩诺沙星。当事人对所经销的鲜鸡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

(四)处置结果: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鲜鸡蛋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决定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