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59号)
发布时间:2021-02-10 访问量:次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0648
- 发文机关:程诗卉
- 发布时间:2021-02-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在我局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醴陵市太一市场付锦波经营的“黄鳝(大)”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YA20112821
产品名称:黄鳝(大)
问题项目:商品中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2.39×10³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11月14日
经营者:醴陵市太一市场付锦波
经营场所:湖南省醴陵市太一市场群英巷四单元402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11月14日,当事人从长沙市马王堆海鲜市场处购进15.3公斤黄鳝(大),11月30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合格食品报告单(N0:YA20112821),12月3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另查明,当事人上述被抽检的黄鳝(大)产品已全部销售,且顾客全部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黄鳝(大)的进货凭证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因排查:经排查,该批次黄鳝(大)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在养殖环节中,养殖户过量使用了兽药,导致黄鳝未过休药期,上市销售时仍有残留。当事人对所经销的黄鳝(大)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
(四)处置结果: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黄鳝(大)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决定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