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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59号)

发布时间:2021-02-10 访问量: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在我局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醴陵市太一市场付锦波经营的“黄鳝(大)”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YA20112821

产品名称:黄鳝(大)

问题项目:商品中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2.39×10³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11月14日

经营者:醴陵市太一市场付锦波

经营场所:湖南省醴陵市太一市场群英巷四单元402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1114日,当事人从长沙市马王堆海鲜市场处购进15.3公斤黄鳝(大)1130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合格食品报告单(N0:YA20112821),123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另查明,当事人上述被抽检的黄鳝(大)产品已全部销售,且顾客全部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黄鳝(大)的进货凭证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因排查:经排查,该批次黄鳝(大)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在养殖环节中,养殖户过量使用了兽药,导致黄鳝未过休药期,上市销售时仍有残留。当事人对所经销的黄鳝(大)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

(四)处置结果: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黄鳝(大)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决定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