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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61号)
发布时间:2021-02-10 访问量:次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0651
- 发文机关:程诗卉
- 发布时间:2021-02-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在我局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醴陵市虹虹食品商行经营的“四季豆”检出氧乐果项目不合格。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YA202015147
产品名称:四季豆
问题项目:商品中氧乐果项目实测值为0.0422mg/kg,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11月15日
经营者:醴陵市虹虹食品商行
经营场所:醴陵市城南大道城市花园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11月15日,当事人从长沙批发市场购进4公斤四季豆,11月24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合格食品报告单(N0:YA202015147),12月3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另查明,当事人上述被抽检的四季豆产品已全部销售,且顾客全部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四季豆的进货凭证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因排查:经排查,该批次四季豆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在种植环节中,农户过量使用了氧乐果农药,导致四季豆上市销售时还有农药残留。当事人对所经销的四季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
(四)处置结果: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四季豆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决定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