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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华瑞食品厂生产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7-20 访问量:次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3545
- 发文机关:程诗卉
- 发布时间:2021-07-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021-GC-01-00270
产品名称:大花片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华瑞食品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上洲村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华瑞食品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大花片,执法人员责令该生产厂家立即停止生产大花片,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醴陵市华瑞食品厂生产涉案大花片30kg,共销售30kg,无库存,已发布召回公告,但未召回涉案大花片。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生产大花片时过量添加了甜蜜素。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立即贴出公告,电话联系经销商,尽快召回此批不合格产品;2、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及食品保管知识培训学习;3、制定了新的食品管理规章制度,要求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4、对厂内的食品及原料进行了大清查和整改,待整改到位后,重新送检,食品合格后方上市销售。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本批次大花片生产量少,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0元,处罚款5000元,共计5090元,上缴国库。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