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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醴黄食品商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7-28 访问量:次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3669
- 发文机关:程诗卉
- 发布时间:2021-07-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10404716-S
产品名称:乡里伏姜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
被抽样企业名称:醴陵市醴黄食品商行
被抽样企业地址:醴陵市枫林镇金桥社区黄獭嘴组20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醴黄食品商行,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乡里伏姜,执法人员责令该商行立即停止经营乡里伏姜,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醴陵市醴黄食品商行经营涉案乡里伏姜2kg,其中1kg用于抽样,剩余1kg全部售出,无库存,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未召回涉案乡里伏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过量添加导致超标。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发布召回公告,确保无疏漏;2、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3、采购食品时把好进货关,坚决不销售无检测报告的食品。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元,处罚款5000元,共计5004元,上缴国库。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