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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宏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8-03 访问量:次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3757
- 发文机关:程诗卉
- 发布时间:2021-08-0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FSQB060115027C
产品名称:锅炒花生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宏豪食品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左权镇油田村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宏豪食品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花生,执法人员责令该生产厂家立即停止生产花生,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醴陵市宏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涉案花生100袋,共销售100袋,厂家已发布召回公告,因该批次花生的生产时间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时间间隔较远,且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所以未召回涉案花生。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在仓库的存储不当,在高温环境下导致花生在保质期内过氧化值不合格。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2、立即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意识;3、食品生产过程中加强关键点控制;4、现在季节性停产,没有生产任何产品,待生产后主动送样检测。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0元,处罚款9500元,共计10000元,上缴国库。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