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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辉军水果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8-06 访问量: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10404562-S

产品名称:紫苏杨梅姜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

被抽样企业名称:醴陵市辉军水果店 

被抽样企业地址:醴陵市东风大酒店附楼一层110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辉军水果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紫苏杨梅姜,执法人员责令该商行立即停止经营紫苏杨梅姜,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醴陵市辉军水果店共购进涉案紫苏杨梅姜10瓶,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因该批次紫苏杨梅姜的购进时间与启动核查处置时间间隔较久,且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未召回涉案紫苏杨梅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过量添加导致超标。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发布召回公告,确保无疏漏;2、强化食品安全意识,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3、规范进货渠道,严格审查食品检验报告,确保产品质量;4、加强店内卫生环境。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元,处罚款5000元,共计5050元,上缴国库。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