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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正兴食品商店龙虎分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8-10 访问量:次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3908
- 发文机关:程诗卉
- 发布时间:2021-08-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YA21043414
产品名称:花生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
被抽样企业名称:醴陵市正兴食品商店龙虎分店
被抽样企业地址: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湾村龙虎湾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正兴食品商店龙虎分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花生,执法人员责令该商店立即停止经营花生,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醴陵市正兴食品商店龙虎分店共购进涉案花生5kg,共销售5kg,无库存,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该批次花生的购进日期和启动核查处置日期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高温环境下,花生的储存不当,导致油脂酸败,进而过氧化值超标。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开展商品质量自查工作;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完善的管理机制,履行好索票索证制度。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并主动发布召回公告,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