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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石成金丽平食品商店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8-10 访问量:次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3909
- 发文机关:程诗卉
- 发布时间:2021-08-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YA21043420
产品名称:麻辣熟食
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
被抽样企业名称:醴陵市石成金丽平食品商店
被抽样企业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石成金村群力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石成金丽平食品商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麻辣熟食,执法人员责令该商店立即停止经营麻辣熟食,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醴陵市石成金丽平食品商店共购进涉案麻辣熟食3kg,共销售3kg,无库存,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该批次麻辣熟食的购进日期和启动核查处置日期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在生产环节,与经营环节无关。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开展商品自查工作;2、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3、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并主动发布召回公告,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