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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西悦山食品商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8-12 访问量:次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3956
- 发文机关:程诗卉
- 发布时间:2021-08-1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YA21043760
产品名称:豇豆
不合格项目:克百威(包括 3- 羟基克百威)项目
被抽样企业名称:醴陵市西悦山食品商行
被抽样企业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左权中路78号西山大厦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西悦山食品商行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豇豆,执法人员责令该商店立即停止经营豇豆,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醴陵市西悦山食品商行共购进涉案豇豆2kg,共销售2kg,无库存,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该批次豇豆的购进日期和启动核查处置日期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种植豇豆时农户过量使用农药,导致豇豆上还残有农药进而流入市场销售。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定期开展农产品自查工作;2、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3、履行好进货查验制度。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并主动发布召回公告,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