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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太一农贸市场邓桂香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8-23 访问量: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10200

产品名称:茄子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太一农贸市场邓桂香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太一农贸市场蔬菜区附2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太一农贸市场邓桂香,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茄子,执法人员责令该摊位立即停止销售茄子,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醴陵市太一农贸市场邓桂香共购进涉案茄子10kg,共销售10kg,无库存,已发布召回公告,因该批次茄子的购进日期和启动核查处置的日期间隔较久,且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未召回涉案茄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种植环境中土壤受到污染,导致镉含量超标。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坚决不采购质量不明的食品。2、对购进的产品都要求附带检验报告与进货票据。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元,处罚款5000元,共计5010元,上缴国库。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