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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欣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9-02 访问量:次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197
- 发文机关:程诗卉
- 发布时间:2021-09-0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10610948-S
产品名称:焦糖味瓜子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欣群食品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左权镇油田村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欣群食品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焦糖味瓜子,执法人员责令该生产厂家立即停止生产焦糖味瓜子,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醴陵市欣群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涉案焦糖味瓜子100箱,共销售100箱,无库存,已发布召回公告,但由于该批次焦糖味瓜子的生产时间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时间间隔较长,且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未召回涉案焦糖味瓜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工人的失误,使这批次焦糖味瓜子的原料在仓库的存储不当,导致生产出的南瓜子在保质期内过氧化值超标。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2、立即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意识;3、食品生产过程中加强关键点控制;4、现在季节性停产,待生产后主动送样检测。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下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0元,对当事人处罚款95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