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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时鲜森精彩生活商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9-03 访问量:次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221
- 发文机关:程诗卉
- 发布时间:2021-09-0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YA21053380
产品名称:茄子(圆茄子)
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项目
被抽样企业名称:醴陵市时鲜森精彩生活商行
被抽样企业地址:醴陵市石亭镇石亭居委会正街组88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时鲜森精彩生活商行,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茄子,执法人员责令该商行立即停止经营茄子,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醴陵市时鲜森精彩生活商行共购进涉案茄子2.5公斤,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因该批次茄子的购进时间与启动核查处置时间间隔较久,且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未召回涉案茄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种植茄子的土壤受到工业废弃物的污染,导致土壤中镉含量超标。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发布召回公告,确保无疏漏;2、强化食品安全意识,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3、规范进货渠道,严格审查食品检验报告,确保产品质量;4、加强店内卫生环境。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9元,处罚款5000元,共计5003.9元,上缴国库。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