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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湘醴味食品厂生产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9-15 访问量: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1-J34214

产品名称:水果姜(糖醋姜)(蜜饯)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湘醴味食品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沈潭镇鳌仙村华彩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湘醴味食品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水果姜,执法人员责令该生产厂家立即停止生产水果姜,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醴陵市湘醴味食品厂生产涉案水果姜50kg,共销售50kg,无库存,已发布召回公告,因为生产时间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时间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未召回涉案水果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浸泡生姜时食品添加剂搅拌不均匀。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严格控制生产程序,改进工艺;2、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食品安全。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0元,处罚款14700元,共计15000元,上缴国库。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