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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太一农贸超市个体户范月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9-15 访问量: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FSQB060275009C

产品名称:茄子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

被抽样企业名称:醴陵市太一农贸超市个体户范月华

被抽样企业地址:醴陵市太一农贸超市蔬菜区附8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太一农贸超市个体户范月华,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茄子,执法人员责令该摊位立即停止经营茄子,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醴陵市太一农贸超市个体户范月华共购进涉案茄子10Kg,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因为该批次茄子的购进日期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日期间隔较长,且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未召回涉案茄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种植茄子的土壤受到工业废弃物的污染,导致土壤中的镉含量超标。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发布召回公告,确保无疏漏;2、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3、采购食品时把好进货关,坚决不销售无检测报告的食品。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且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为免于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