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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小萍食品加工厂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11-08 访问量:次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5440
- 发文机关:程诗卉
- 发布时间:2021-11-0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1-J34776、2021-GC-01-03681
产品名称:香辣豆皮(豆制品)
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小萍食品加工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泗汾镇枧上社区居委会铜锣组20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和9月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小萍食品加工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豆皮,执法人员责令该生产厂家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醴陵市小萍食品加工厂共生产涉案豆皮90斤,共销售90斤,无库存,厂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由于该批次豆皮的生产时间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日期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未召回涉案豆皮。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或超量使用。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2、立即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意识;3、食品生产过程中加强关键点控制。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其违法行为较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5元,并处8000元罚款,合计8135元,上缴国库。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日